答:根据《森林法》《森林法实施条例》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》(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)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》(林资规〔2021〕5号)等规定,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,填写《使用林地申请表》,提供项目批准文件、法人身份证明、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等材料,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。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,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构筑物,占用期满后,用地单位必须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。